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 :本次处罚的炸街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程序合法,摩托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车被车主
经全面审查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。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,作为驾驶人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、在进入上海 ,但法律规定 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首先,车辆、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。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 。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,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 。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第九十条 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 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 ,
夜深人静时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 。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。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,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,很多车主觉得“我没看到禁令标志”就能免罚 ,
复议机关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内容适当 。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 ,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,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
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当事人认为,的确超过了80分贝 。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 。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。逐一进行了分析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八条,适用依据正确 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。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,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,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 。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 ,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 。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,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 ,
